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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轮修志资料整理、保存和移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7-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第二轮修志资料的整理、保存和移交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北京市地方志资料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志》各承参编单位要站在留存历史和推动首都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做好二轮修志资料的整理、保存和移交工作。
第二章 整理、保存和移交范围
   第三条 《北京志》各承参编单位按照《北京市地方志二轮修志资料整理、保存和移交目录》(附件1),整理、保存二轮修志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移交相关资料。
  第四条 整理、保存和移交二轮修志资料,要结合二轮修志工作开展的基本流程,努力做到规范系统、种类齐全、完整有序、不缺不漏。
第三章 整理、保存和移交形式
   第五条 《北京志》各承参编单位应根据二轮修志资料的载体形式,按照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多媒体资料、口述资料、实物资料等载体进行分类整理。
  第六条 分类整理过程依照不同载体形式进行初步分类,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整齐后保存和移交。
第四章 整理、保存和移交时限
   第七条 《北京志》各承参编单位应自二轮志书送交出版社之日起,启动二轮修志资料的整理、保存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二轮修志资料的整理、保存和移交工作最迟须在二轮志书正式出版见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移交程序
   第九条 移交工作启动后,《北京志》各承参编单位须填写《北京市地方志二轮修志资料整理移交报表》(附件2)并提交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开发利用处。
  第十条 《北京志》各承参编单位根据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开发利用处的反馈意见,确定二轮修志资料的移交明细后,实施移交工作。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北京志》各承参编单位由负责开展地方志资料工作的主管领导、主责处室和固定资料人员组织开展二轮修志资料的整理、保存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二轮修志资料的整理、保存和移交工作应纳入《北京志》各承参编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与考核范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