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丰台区第二轮志书编纂若干问题的说明
更新时间:2011-08-01
一、关于志书内容和结构
1.第二轮《丰台区志》多是第一轮志书的续修,主要内容和结构也大体是一轮志书的延伸,但要突出记述特定时限内的新情况、新进展和新问题,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和地区、行业特点。
2.续修志书要做好与第一轮志书的衔接,必要时可在概述、无题述中对首轮志书内容作适当回溯,正文中也可以对重要史实事件的相关部分作适当回溯。
3.关于涉及驻区中央、市属及港、澳、台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内容的记述。均应在《丰台区志》有关部分作适当记述。
4.获奖的科研成果、工程、作品等入志应从严掌握。凡获部、市一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部、市三等奖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在有关部分记述。
5.关于《丰台区志》编(章)设无题述。根据各行业(事业)的具体情况设置,可(编)下设,章下不设,或章下设(编)下不设,也可编章下都设。
二、关于人物表、人名录
6.《丰台区志》的列表人物应包括:中共丰台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正副职、区政府正副职、区政协正副职;区正局级单位正副职、副局级单位正职;民主党派、工商联丰台区正、副主委(会长);人民团体正副职。以上人物按其归属分别列入有关部分。
表格内容含姓名、籍贯、职务、任期。
注意事项:
(l)女性、少数民族注明;
(2)临时机构负责人不录;
(3)享受该级待遇,或未任职者不录。
7.《丰台区志》的人名录应包括:中共丰台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政协常委;断限时间内依据法定程序批准追认的革命烈士和一轮志书有遗漏的烈士;丰台区出席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北京市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以上人物按其归属分别列入有关部分人名录。
三、关于领导人的记述
8.历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部、委、办、局负责人在丰台参加与丰台有关的重要活动,可在相关部分记述。
一般性、例行性、礼仪性、事务性的慰问、揭幕、剪彩、照像、题词、颁奖、接见,观看演出、比赛,首发式、首映式等一般不记。
9.市级负责人的活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要活动,可在相关部分记述;一般性、例行性、礼仪性、事务性的慰问、揭幕、剪彩、照像、题词、颁奖、接见,观看演出、比赛,首发式、首映式等不记。
四、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记述
10.志书引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必须引用原文,不能删改,有节选的地方要用省略号表示。
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背景材料时,可用精炼文字概括其基本精神,重在记述本地执行结果。
北京市对丰台作出的指示、决定,可全文记述或记主要内容和执行结果。
五、关于大事记的编纂
11.《丰台区志》设《大事记》设置于概述之后,采用编年体,一事一条,言简意明。
六、关于入志照片
12.《丰台区志》照片(彩插、随文图片),应选择与文字内容有关的、有存史价值和代表性的照片,内容必须真实。要做到图文相符,说明文字要标明照片内容发生时间。
13.志书内不刊登区、局级党政领导人署名的活动照和各级党政领导人标准像。
14.《丰台区志》志书前彩插一般不超过两个印张(16页32面)。随文图片数量视内容需要适度把握。各承编单位照片应同定稿一并报区地方志办公室审定。
2011年8月1日